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赫彩 整合設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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