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凱勝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崔家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第258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及其2人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A○○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陸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玄○○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A○○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A○○(綽號「 常山 趙子龍 」)於民國106年6、7月間,經其叔叔張○○(綽號「mini」、「小湯」,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綽號「 強哥 」所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玄○○(綽號「 愛新覺羅 」、「 佛心 」、「 高進 」)於106年11月17日,亦經張○○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A○○、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張○○、「強哥」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A○○負責統籌記錄及分配各收簿車手、各提領贓款車手及自己與張○○、玄○○應得之利潤,並與「強哥」對帳,實際指揮該犯罪組織;玄○○負責收取贓款送交上游成員,並發放車手薪資、收取內有金融卡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查緝,亦實際指揮該犯罪組織。A○○、玄○○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附表二、四、六、八、十所示犯行(詳如下述)。
二、 林柏帆 (綽號「小巾」,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於106年11月初,經張○○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林柏帆接受張○○指示找尋收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簿車手,約定每領取1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並由A○○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A○○並將大陸地區人士「 林宇 」、「 田茹 」、「 洪振躍 」及臺灣地區人士「 張弘祥 」之證件(以上證件無證據證明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林柏帆,由林柏帆交給收簿車手使用。林柏帆於106年11月間引介余○○(綽號「 小歪 」、「神官」、「聖氏企業」,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由余○○為其招募收簿車手,並與余○○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包裹,由其抽取200或300元之報酬,餘由余○○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再委由其女友陳○○(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協助記錄各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林柏帆與余○○對帳,林柏帆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手機交與余○○。余○○於106年11月間引介a○○(綽號「 旻哲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a○○除擔任收簿車手(如下述犯罪事實三)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領回之包裹,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綽號「 七星 好多條」,於106年11月16日,由余○○引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將包裹轉送與其他依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成員(a○○於106年12月10日將前揭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R○○有參與下述犯罪事實四)。其等分配利潤為,玄○○收取各車手提領之贓款後,將其中百分之94部分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剩餘百分之6部分,經A○○分配百分之4與林柏帆,再由林柏帆與余○○、a○○以上述比例分配,並分配百分之1與其他不詳成員,而A○○、張○○、玄○○則分別以0.4、0.3、0.3之比例分配剩餘百分之1(即車手提領每100元中,A○○、張○○、玄○○各分得0.4元、0.3元、0.3元),且由A○○、或由玄○○依A○○指示將報酬交與林柏帆而發放與余○○等收簿車手。
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後,林柏帆、 許佳華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二「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許佳華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余○○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a○○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許佳華將包裹轉交給R○○,R○○再將包裹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玄○○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a○○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a○○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將包裹交與玄○○,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玄○○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辛○○(業經法院判處罪刑)、亥○○(綽號「 徐太宇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六「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辛○○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辛○○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亥○○,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款,辛○○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林柏帆,並由陳○○記錄,再由林柏帆於辛○○領取包裹之1周後交付報酬與辛○○。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並由亥○○收取贓款後交給H○○(綽號「 馮迪索 」、「綜藝天王 吳宗憲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玄○○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七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R○○、 黃文勳 (綽號「國王」,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R○○領取裝有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a○○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至9、13、14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黃文勳,另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玄○○(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如附表八、十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八、十所示之方式,對附表
八、十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八、十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八、十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八、十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完畢,再由黃文勳(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提領、收取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贓款)、玄○○收取贓款。玄○○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七、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八、案經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㈡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採為被告A○○、玄○○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是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僅於認定被告2人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指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除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不得採為認定被告2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已如前述外,其餘部分經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76、19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A○○、玄○○如附表二、四、六、八、十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玄○○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鍾○○、V○○、丁○○、寅○○、鄭○○、何○○、詹○○、G○○、李○、癸○○、Q○○、c○○、巳○○、許○○、沈○○、張○○、柯○○、魏○○、高○○、楊○○、李○○、林○○、傅○○、林○○、張○○、蘇○○、Z○○、N○○、丙○○、呂○○、酉○○、卯○○、己○○、地○○、B○○、U○○、天○○、王○○、胡○○、吳○○、黃○○、林○○、陳○○、李○○、王○○、阮○○、柯○○、蘇○○、 蔡吉 成、戊○○、午○○、W○○、b○○、甲○○、未○○、O○○、F○○、Y○○、J○○、K○○、子○○、T○○、宇○○、乙○○、L○○、壬○○、丑○○、申○○、X○○、陳○○、I○○○、辰○○、d○○、S○○、宙○○、D○○、M○○、C○○、黃○○、E○○、戌○○、李○○、王○○、塗○○、蔡○○、張○○、歐○○、陳○○、何○○、陳○○、許○○、楊○○、林○○、曾○○、莊○○、張○○、高○○、袁○○、P○○、劉○○、葉○○、黃○○、楊○○○、邱○○、潘○○、邱○○、吳○○、黃○○、吳○○、劉○○、黃○○、李○○、余○○、陳○○、張○○、鍾○○、賴○○、張○○、陳○○、張○○、王○○、羅○○、高○○、董○○、曾○○、賴○○、許○○、廖○○、洪○○、陳○○、黃○○、徐○○○、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a○○、辛○○、亥○○、林○○、 桂禮琪 、R○○、謝○○、H○○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244號搜索票-林柏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暨現場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林柏帆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手寫陳○○資料、 曾湘穎 身分證、本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陳○○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244號搜索票-陳○○、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陳○○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陳○○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搜證及對話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苗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柏帆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玄○○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玄○○、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玄○○、手機擷取照片-玄○○、現場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亥○○指認、手機擷取照片-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A○○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A○○、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A○○、扣押物品照片、手機擷取照片-A○○、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指認、手機擷取照片-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桂禮琪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R○○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ETC行車紀錄-AHG-5177、ETC行車紀錄-3C-8811、現場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A○○、手機擷取照片-A○○、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H○○指認、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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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黃○○、林○○、陳○○、阮○○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06年11月22日12時21分R○○領取包裹之畫面照片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業所配送進度查詢表、R○○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照片、署名收件人為林宇106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柯○○、蘇○○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06年11月23日R○○領取柯○○、蘇○○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06年11月23日R○○領取包裹影像照片、R○○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06年11月16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錄GOOGLE帳號時間軸紀錄、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法大字第106134771號書函、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07年2月6日R○○帶同分局人員前往南投縣○○市○○○路○○○號婷家庄檳榔攤前蒐證影像照片、臺中市○區○○○路○○○號-汽車修配廠照片、南投縣○○鎮○○路○○○號1樓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O○○、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O○○、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未○○、郵局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戊○○、合作金庫銀行戊○○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3日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b○○、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F○○、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F○○、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Y○○、郵政匯票申請書-Y○○、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Y○○、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申○○、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X○○、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X○○、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V○○、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 蔡依婕陳韋豪 、高○○、 陳茂誠 寄貨單及簽收聯、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0000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手寫筆記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照片、筆記本記載內容照片、 陳永玲何宗勳 、汪昕曄、 陳旻佑林青誼洪慶庭 、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帳戶、107年1月18日寄件人許○○、收件人張弘祥領取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照片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107年1月19日,辛○○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107年1月20日,辛○○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指認、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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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吉成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C○○、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行細查詢單暨開戶資料-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7年7月3日合金南崁字第1070002405號函暨檢附資料-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辰○○、LINE對話紀錄-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辰○○、LINE對話紀錄-柯○○、寄件人收執聯-柯○○、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106年12月29日彰一信合字第3316號函暨檢附資料-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6年12月26日106彰化密字第00440號函暨檢附資料-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寄件人收執聯-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6年12月27日彰營字第1061800738號函暨檢附資料-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7669號函暨檢附資料-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G○○、郵政匯款申請書-G○○、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華南商業銀行匯票回條聯-李○、LINE對話紀錄-李○、通聯調閱查詢單、LINE對話紀錄-詹○○、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許佳華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許佳華、LINE對話紀錄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余○○指認指認表、手寫筆記資料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V○○、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V○○、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丁○○、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R○○指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0日儲字第1070096778號函暨檢附資料、調解筆錄-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寅○○、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林○○、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寅○○、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林○○、手機擷取資料-王○○、臺灣企營、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儲字第1060265646號函暨檢附資料-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1060124122號函暨檢附資料-張○○、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106年12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61212102號函暨檢附資料-謝秉祐、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6年12月22日合金埔里字第1060006356號函暨檢附資料-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龜山 分行106年12月15日合金龜山字第1060006063號函暨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4501號函、臺灣中小企銀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17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3563號書函暨檢附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J○○、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存摺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83657號函暨檢附資料-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6年12月15日屏營字第1062900775號函暨檢附資料-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子○○、兆豐個人網銀資料-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T○○、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T○○、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宇○○、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宇○○、LINE對話紀錄-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寄貨單及相關照片-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E○○、匯款單-E○○、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戌○○、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羅○○、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羅○○、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月5日營清字第1070001015號函暨檢附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謝○○、手機擷取資料-謝○○、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曾○○、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李○○、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暨提領影像照片-謝○○、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賴○○、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許○○、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R○○、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廖○○、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曾○○、民雄分局監視器翻拍相片黏貼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邱○○、提領像片影像資料-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營清字第1070013704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6日107中壢密字第042號函暨檢附資料-沈○○、LINE對話紀錄-沈○○、寄件人收執聯-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070012626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2日107中壢字第750588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張○○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余○○等人涉嫌詐欺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LINE對話紀錄-許佳華與a○○對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辛○○、工作手機擷取資料-辛○○、工作手機擷取資料-辛○○、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黃文勳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244號搜索票-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黃文勳、寄件人收執聯-王○○、寄件人收執聯-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塗○○、新光銀行存入憑條-P○○、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袁○○、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寄貨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H○○指認、手機擷取資料3張-H○○、H○○分別依指示匯款於 徐順美金戴萍 之帳戶資料、手機擷取資料3張-H○○、寄貨單等在卷可憑(以上證據出處頁數詳見原審卷三第199至258頁),足見被告A○○、玄○○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其2人如附表二、
四、六、八、十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A○○、玄○○共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或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或領導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指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本件被告A○○、玄○○雖承認犯罪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經過,但均否認有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其2人在詐欺集團中並無決定權,該等行為應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A○○部分:
此部分客觀事實經過,業據被告A○○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且依:
⒈被告A○○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組織負責記帳
,每筆收回來,每天收回多少,做多少我要記下來,方便計算薪水,錢是玄○○交給我的,我會先跟老闆強哥對帳,強哥會跟我說前一天做多少錢,拿6%的比例給我,6%的比例是全部人的薪水,也就是包含我及林柏帆等其他車手的薪水。張○○是老闆強哥有時候會叫他買電腦等等,老闆會下達指示。比如玄○○送水,會將6%給我,我記帳每天收多少,玄○○跟林柏帆等其他人每天收多少,再來算他們的薪水。當天的94%是強哥會叫玄○○拿到指定地點,其餘6%才是交給我。比如我是領錢的,我再上去是收水的人,然後再來是送水的人,也就是玄○○,送去給指定的人,然後玄○○將6%薪水給我,我再透過玄○○將提領車手的薪水發下去,因為林柏帆下面的那一群是林柏帆找來的,所以我直接跟林柏帆對帳,再看林柏帆如何發他下游的人的薪水。玄○○部分就是負責車手部分的薪水,我拿給玄○○,玄○○拿給那些車手。我是用手機記帳,我會在一個程式BBM,開一個自己的聊天室,將帳記在裡面,一個星期就會清除,對帳後我就會清掉。強哥就是前一天領的錢,隔天就會跟強哥對帳。他們下班的時候會在群組說今天領多少錢,我會再對收水的人在另一個群組收了多少,兩方比對,看金額是否正確,若金額有異,我會要下面的人討論一下金額是誰算錯了」、「車手的群組及收水的群組金額要一樣,但6%的總額是前一天的,會與前一天的車手群組及收水群組金額相同。我在組織裡面除了對帳,還有看他們有沒有確實做到指令,比如老闆強哥指示何人做什麼事情,下面的人時間到還沒有領錢或收簿子的話,我需要提醒他們,我會在群組標記他,若兩次沒有回覆,會打電話給他,怕有些人領一領被抓走,要跟群組回報。錢來要強哥那邊才知,強哥會說誰要去領多少,時間到都沒有回覆的話我會問一下,怕下面領的人出事,要趕快換人、換地方,看怎麼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89至91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贓款沒有整個給我,車手提領贓款之後,由強哥將其中的百分之94叫送水的送去給地下匯兌,我拿到的部分是總額的百分之6,其餘的部分當天強哥會私訊說送去給誰那裡。車手提領出來後給收水的,收水的再給送水的,送水的再交去新中街或是拿去給機上盒的,每天地點都不一定。百分之6的部分送水的人會分開放,然後我們會約地點,送水的去交完百分之94之後再跟我約看我在哪裡,如林柏帆找人來,百分之6的其中百分之4給車手頭即林柏帆,比如送水的人拿到贓款是100元,林柏帆會分到4元、我分得0.4元、玄○○及張○○各拿0.3元,剩下的1元要給介紹這個工作給我們的人。我跟玄○○、張○○拿1元再去分成0.4、0.3、0.3。我要給林柏帆的部分都會裝袋子,到週六、週日我會結完帳、裝入牛皮紙袋,再交給送水的人再拿去發給下面的人,我會與林柏帆對帳及列出每個人的帳及工作日,每個人的帳我都要寫。我直接給玄○○,玄○○那時候做送水的時候,我會直接所有薪水給他,我將錢直接放他那邊,我會先算好給玄○○數字,再由玄○○分好,再交給林柏帆」等語(原審卷三第189頁)。
⒉證人林柏帆於偵訊時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
給余○○?)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哪邊拿錢給你?)洗車場○○○鎮○○路跟太平路的霸味薑母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常山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綽號佛心的人給過我。(在哪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年1月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等語(107偵2499卷一第49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訊問時稱:「
我都是聯絡A○○,他報數量給我,拿錢給我,我將錢拿給余○○,他計算後再將報酬給我」(107訴175卷第54頁)、「我送水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交給A○○發薪水,一部分依照強哥指示,送到中投交流道旁的加工廠、大里橋馬路邊,還有逢甲公園,都會有人來取」等語(原審卷一第65頁)。
⒋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這個集團裡面,
除了剛剛你講到的是『強哥』會叫你去領簿子,『徐太宇』即亥○○會跟你約地點拿簿子,還有其他誰會叫你去做什麼嗎?)如果要講有的話,有一個暱稱是叫『常山趙子龍』,比如說有人要找我,找不到我的時候,他就是會聯絡我。(有人要找你找不到?)因為有時候手機收訊的關係,他們在群組裡面密的時候就是我會沒有收到訊息,然後『常山趙子龍』會直接打通話過來,然後講說那個群組看一下之類的。(你跟『常山趙子龍』有特別的溝通管道嗎?就是有別於其他人,因為其他人找不到你,『常山趙子龍』找你?)因為那時候我們工作群是用微信,然後群組就是都有加在裡面,可是額外其實都還會加好友,變成說我可能群組沒有看到的話,他就是會直接用微信再打電話過來。(所以『常山趙子龍』就是會直接用微信打電話給你?)對。(他打給你,他說什麼?)就是說叫我看一下群組,群組有人在找我」、「(他曾經也確實指示過你,剛才你也講說萬一你沒有看群組的時候,他還會通知你,跟你追帳?)對」等語(本院卷一第263至264、267頁)。
⒌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群組內有沒有看
過「常山趙子龍」或者是『 劉翔 』這2個帳號)有。(這2個人是在做什麼的?)我印象中是記帳。(你說他印象中是在記帳,這2個人?)因為我們一天下班,我們都要說今天的停車費多少、油錢多少,我們都會報在裡面,他會扣掉。(檢察官問你說你在領包裹或者收水群組,『常山趙子龍』有沒有發號施令?你回答說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組訊息,他或『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對,『愛新覺羅』會打電話給我們。(檢察官在問你說『常山趙子龍』,所以『常山趙子龍』會打電話給你或者是打電話給沒有回訊息的那一些人嗎?)如果那一天『愛新覺羅』沒有上班,可能就是『常山趙子龍』打的。(你說沒有回覆訊息,他就會在群組裡面發訊息,他發訊息的目的是什麼?)看我們是不是出事,如果我們一直沒有回,電話一直不接,可能就是出事了,我們就要撤,撤去別的地方。
(他就是問你們有沒有出事,叫你們要回覆訊息?)對,有時候是我們網路訊息太慢」、「(你們會把你們領到的簿子跟錢跟他陳報,是嗎?)假如今天是3個車手上班,然後我就是要看A今天領多少、B領多少、C領多少?然後我就要整合,然後說今天的開銷,我自己的開銷。(你會把它傳到群組裡面去?)對,我會把它傳到群組裡面去。
(你傳到群組裡面去,你怎麼知道是『常山趙子龍』在彙整,把這些東西登記的?)因為我傳上去跟H○○傳上去,就是他會跟我們講說正確還是錯誤。(他會跟你們講說有什麼錯誤,是嗎?)就是看我們有沒有算錯,因為他自己也會登記,我會登記,然後H○○也登記。(或者是說哪個地方犯錯,是嗎?)對。(如果有錯誤還是什麼,他會跟你們講,是嗎?)對」等語(本院卷一第276至277、282至283、285至286頁)。
⒍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加入本件的這個
詐騙集團嗎?)有。(你有加入哪幾個對話群組?)只有那個領包裹。(你使用的暱稱是?)『七星一條』。(你在這個集團內負責擔任什麼樣的工作?)取簿手。(群組內你有沒有看過『常山趙子龍』或者是『劉翔』?有沒有這2個人?)『常山趙子龍』有,『劉翔』沒印象。(『常山趙子龍』在群組內,他在做什麼?)如果『強哥』有標記我,找不到我的人,『常山趙子龍』就換他標記我,就換他提醒我說要工作之類的。(譬如說『強哥』標記你,然後你沒有回,就換『常山趙子龍』標記你?)對」、「所以『常山趙子龍』的角色就是『強哥』找不到你的時候,他加強標記,他是負責在催?)對」等語(本院卷一第287至288、290至292頁)。
⒎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起訴書說你在
106年11月16日到106年12月5日參與本件這個詐騙集團,負責領取包裹,是這樣嗎?)是的。(你有聽過『常山趙子龍』或者是『劉翔』嗎?)聽過。(你後來有加入群組?)對,就是11月底的時候加入他們的群組。(你後來加入的群組是收水的群組?)對。(收水的模式是什麼?你的工作模式是什麼?)就是等他們下面提完款,錢交給我,我再交給對方。(他們講『常山趙子龍』怎麼樣?你說聽他們講,他們在什麼情況下講到『常山趙子龍』?或是講了什麼內容?)『強哥』好像有一句話就叫『常山趙子龍』跟我講說什麼工作該做什麼。(你在哪裡看到『強哥』這樣說?)群組裡面,那時候我在收水的時候。(你在收水的時候,然後『強哥』有叫『常山趙子龍』跟你說工作內容?)對。(『常山趙子龍』有跟你說嗎?)有,就是說要怎麼做、怎麼做。(他就直接在群組裡面說?)對」、「(你說『強哥』叫『常山趙子龍』來指示你什麼?)就工作內容裡面的。(所謂的『工作內容』是指什麼?)就是收水,收完水交給誰。(要向誰收水?)我下面提款的收完水,收完就交給對方。(你所謂的『下面那些人』是他指示給你,那些人他都知道嗎?你知道你下手是誰嗎?)我知道我是對一個女的『 珊珊 』。(『常山趙子龍』指示你向『珊珊』去領錢,是這樣嗎?)對」、「(『常山趙子龍』跟你聯絡過幾次?)1、2次。(你說『常山趙子龍』跟你聯絡的這1、2次?)他是跟我講說是『強哥』跟他講說我哪幾點做錯了,叫我修改」等語(本院卷一第293、296至301頁)。
互核上開供證大致相符,足認被告A○○係統整各收簿手、收水手、提領贓款車手之報酬管理、發放,並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強哥」對帳,且承「強哥」之命,就旗下收簿手、收水手、提領贓款車手等成員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予以提醒、督促、聯繫、指正,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扮演管理帳目、發放報酬、指揮監督旗下成員之重要核心角色,具有承上御下之管理職能,自屬「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無疑,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顯然有別。被告A○○及辯護人以被告A○○亦係受「強哥」指揮,並未指揮「車手」取款,僅居於輔助地位,且地位亦可由他人取代,並非實際指揮犯罪組織云云,尚難憑採。被告A○○及辯護人雖聲請本院傳喚證人H○○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證明被告A○○並無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惟證人H○○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此部分調查能事已盡,復有上開各項積極證據為證,自無從為被告A○○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玄○○部分:
此部分客觀事實經過,業據被告玄○○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且依:
⒈被告玄○○於原審法院訊問時供稱:「一開始是張○○跟
我說月薪7萬元,工作內容是送水的工作,即車手領錢後會交由另一個人,再將錢交給我,我再轉交給A○○。107年12月6日改由亥○○及H○○來送水,A○○要我協助他查看車手的狀況」、「黃文勳一開始是收水,再轉交給我。亥○○跟H○○一開始也是收、送水,再將錢拿給我,兩天後變成H○○跟亥○○收錢,再送給A○○。本來收水後是給我,後來變成亥○○是收水的人,H○○是送水的人,他們替代我,直接繳交給上面的人」、「我送水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交給A○○發薪水,一部分依照強哥指示,送到中投交流道旁的加工廠、大里橋馬路邊,還有逢甲公園,都會有人來取」等語(原審卷一第64至65頁)。
⒉證人林柏帆於偵訊時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
給余○○?)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那邊拿錢給你?)洗車場○○○鎮○○路跟太平路口的霸味薑母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常山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綽號佛心的人給過我。(在那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年1月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佛心開什麼車?)0000-0000年的ALTIS」等語(107偵2499卷一第49頁)。
⒊證人黃文勳於偵訊時證稱:「(你在這個集團的暱稱叫什
麼?)國王。(R○○說106年11月16日在新竹火車站有交幾個包裹給國王,有這回事?)有。(你收到這些包裹怎麼處理?)照上頭強哥、常山趙子龍的指示把包裹交給賴○○跟 林尤盛吳釗 論。(這些提完款之後交給誰?)交給我。(你再交給誰?)佛心。(你有跟佛心面對面?)沒有。他說他之前有被抓過,所以他都跟我約在公廁裡面,他跟我說第幾間,然後在我旁邊叫我從門縫遞給他。
(那你有聽過佛心的聲音?)我們只有微信通過話,現實的聲音沒有聽過。(R○○又說106年11月20日他有拿包裹到苗栗泰安火車站給國王,是你?)是。(你再交給誰?)賴○○跟 姍姍 、李○○。(他們提完錢之後錢給誰?)一樣給我。(你再把錢交給誰?)佛心。(你會需要跟常山趙子龍跟強哥對帳?)不用,都是我交給佛心後,佛心核對後再往上交,那次佛心跟我說他要趕台中高鐵」等語(107偵2499卷一第82至83頁)。
⒋證人亥○○①於偵訊時證稱:「(你有參加詐騙集團?)
有。(你怎麼會參加?)H○○介紹。(何時參與?)106年12月初到107年1月中快月底的時候。(你負責什麼?)我負責跟綽號 釋迦牟尼 的辛○○拿包裹,聽強哥的指示把卡片拿給車手,106年12月份左右是交給 吳克群 、姍姍、 小李小凱 、66 蕭宏洋剛本 戴世傑 ,107年1月份是拿給Hank、 洪茗遠王承恩林政毅 等人,他們會聽強哥的指示去領錢,領完之後強哥會指示我到特定的地點跟他們拿提領的錢,有的時候會把卡一併交給我,我再把錢交給H○○。(你的錢只有交給H○○?)有兩次是交給愛新覺羅玄○○。(哪兩次你記得?)不記得了,一次是在北部,一次在豐原。(何時的事情?)北部是106年12月份,豐原那一次是在107年1月份。(你在領包裹或收水群組,常山趙子龍有發號施令?)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組訊息,他或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等語(107他652卷第95至96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做這些事情,你會有報酬,可能還會有一些車資之類的費用,包括車資費用之類的這種費用或者是這些你的報酬是誰給你的?)我那時候領到一次就是6萬元,就是H○○給我的,因為我那時候剛進去的時候,我沒有領薪水,因為有一次好像是玄○○叫我去置物櫃拿一疊牛皮紙袋,裡面有分A、B、C,他叫我拿給車手,然後我就把A放在置物櫃裡面,看幾號,我就跟他們講說你們去置物櫃自己去拿,因為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那時候我剛做沒多久。(玄○○給你的是叫你交給車手?還是也有給你的部分?)沒有,我是月結的,車手是一個禮拜結的。(在你所在的這幾個群組當中,還會有誰叫你去做什麼事情嗎?你還有聽過誰叫你做什麼事情?)幾乎都是『強哥』,然後只要我們速度慢的話,玄○○就會打電話給我們說趕快一點,就是有車手太慢還是什麼,他就會直接打電話過去。(直接打電話過去?還是打電話給你?)打給他們,因為是他們速度太慢,他就會打電話說你在幹嘛?趕快、趕快。(你如何得知玄○○會打給他們?)因為群組上就會喊,因為他一直標記他,他就沒有回,他就說他打電話、他打電話。(你有印象『常山趙子龍』跟『劉翔』好像是在記帳,但是他具體的工作內容,他在群組上PO什麼訊息,你忘記了?)對,我不瞭解,因為我剛進去做的時候,我的角色就是H○○,H○○的角色本來是我的角色,然後是玄○○的角色是H○○的角色,是因為我進來的時候,他們往上升的意思,所以換我接H○○的位置,然後H○○就接玄○○的位置,玄○○就是負責管理,就是看今天誰有上班,然後誰如果他消失了,他就會打電話問他在幹嘛。(檢察官問你說你在領包裹或者收水群組,『常山趙子龍』有沒有發號施令?你回答說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組訊息,他或『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對,『愛新覺羅』會打電話給我們。(檢察官在問你說『常山趙子龍」,所以『常山趙子龍』會打電話給你或者是打電話給沒有回訊息的那一些人嗎?)如果那一天『愛新覺羅』沒有上班,可能就是『常山趙子龍』打的。(都沒有誰的訊息出來?)假如今天『常山趙子龍』沒上班,就是整天都是『愛新覺羅』的聲音,如果『愛新覺羅』沒有上班,全部就是『趙子龍』的聲音」等語(本院卷一第275至276、279、282至283頁)。
⒌證人a○○於偵訊時證稱:106年12月3日我有去領包裹,
是交給佛心,R○○在做時有時交給國王黃文勳,有時交給佛心等語(107偵2585卷第122至123頁)。
⒍證人辛○○①於107年6月5日偵訊時證稱:我之前領包裹
的時候,有一次是交給愛新覺羅,當天好像是亥○○請假,愛新覺羅就說自己來拿,我好像是在桃園火車站附近交給他的。我在107年1月25日有做過收水,當天好像是王陽明還是 顏正國 在桃園被抓,如果他們沒被抓的話,我的錢要交給愛新覺羅,愛新覺羅、佛心是同一人,也稱為高進等語(107偵2585卷第124至126頁);②於107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高進是誰?)就是佛心。〈檢察官提示對話紀錄〉(你跟高進的對話是講什麼?)他先密徐太宇〈亥○○〉跟我說徐太宇都沒有回,他就密我還有其他車手做安全回報,看看有沒有被抓。(為何佛心要你們做安全回報,他在集團裡面到底擔任什麼工作?)我不太清楚。強哥如果要找我,我沒有回,強哥就會找佛心或常山趙子龍找我,他就會用通話功能打給我」等語(107偵881卷第186頁)。
⒎證人H○○於偵訊時證稱:我向亥○○收取車手提領的錢
,收到錢之後有時候交給玄○○,有時候強哥或玄○○會叫我送到指定地點等語(107偵2586卷二第179至180頁)。
⒏證人李○○於偵訊時證稱:我遇過收水的人有國王、佛心
、馮迪索、 蝦仔 、七星等人,佛心會在我們群組發布明天要在哪裡工作,佛心應該是比其他收水的還要大,他算是管理的,我加入之後,工作上的事情是強哥或佛心教我做的等語(106偵22011號卷第200至201、203頁)⒐證人即共同被告A○○於原審法院訊問時稱:玄○○在集
團管理群組,跟我做一樣的工作,我本來是做提醒群組成員的工作,後來張○○找玄○○進來,由玄○○做這部分的工作。玄○○本來是送水的人,張○○覺得玄○○有前科,怕風險大,所以要玄○○改做管理群組的工作,但是帳還是我做等語(原審卷一第58頁)。
互核上開供證大致相符,佐以被告玄○○於H○○工作手機之微信對話截圖(107偵2585卷第163至164頁),被告玄○○以暱稱「愛新覺羅」在群組內表示:「@Hank@徐太宇(按:即亥○○)@綜藝天王吳宗憲(按:即H○○)年關近條子都在拚業績外部人員要多加注意自身安全」、「再核實一下三個人的數字都不同」等語,足認被告玄○○在本案詐欺集團係負責收取贓款送交上游成員,並發放車手薪資、收取內有金融卡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查緝等工作,其確有與被告A○○共同管理帳務,且承「強哥」之命,就旗下成員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予以提醒、督促、聯繫、指正,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扮演管理帳務、指揮監督旗下成員之重要核心角色,具有承上御下之管理職能,自屬「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無疑,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顯然有別。被告玄○○及辯護人以被告玄○○是向車手收取贓款再轉交上游,及依指示領取存摺、金融卡轉交車手,並無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云云,尚難憑採。
㈢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2人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2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5日起施行,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第2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其中第1項「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經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亦即修正後同條例第2條第1項將犯罪組織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而依被告2人與其餘共犯等人之犯罪模式,係先由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向民眾施用詐術,待民眾受騙匯款後,即由各組之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並由被告玄○○收取車手領得之贓款後,交由被告A○○分配報酬及上繳集團高層,足認本案詐欺集團之組成,需有縝密之計畫與分工,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並藉此牟利之結構性組織,已構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屬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組織甚明。
二、所犯罪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查被告2人在參與該犯罪組織後指揮該犯罪組織,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等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等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是被告2人指揮該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被告2人僅為一指揮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加重詐欺取財罪之首次犯行,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犯行,乃為其指揮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指揮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指揮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被告2人如附表十所示對被害人P○○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卷存證據資料所示,應為被告2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指揮該犯罪組織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該次加重詐欺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於本案追加起訴,然因該部分與被告2人於本案被訴指揮犯罪組織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次按3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四、六、
八、十所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後,為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等將受騙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再將領得款項交給被告玄○○轉交被告A○○分配報酬及上繳集團高層,依前揭證據顯示,該等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被告2人之行為亦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故核被告2人所為:
㈠被告2人就附表十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目的單一,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檢察官上訴意旨謂被告玄○○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分論併罰云云,尚無足採。被告2人與「強哥」、張○○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2人與附表十「共犯欄」所示行為人就該次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2人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所為洗錢犯行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雖有未洽,然(追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目的單一,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三、本案提款車手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追加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害人L○○、戌○○遭詐騙後其餘匯款部分(僅論及附表八編號16㈣、編號32㈠),惟此部分與已追加起訴之詐欺被害人L○○、戌○○犯行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2人所犯附表十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與所犯附表二、四、六、八各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㈠被告玄○○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3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6年7月7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一第127至133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玄○○前案因詐欺犯行遭法院判刑並實際入監執行接受教化,仍於執行完畢後不久再犯罪質相同且情節更為嚴重之本案,足見前案刑之執行對被告玄○○未能產生警惕作用,因認被告玄○○有解釋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就本案各次犯行,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卷存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就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但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指揮犯罪組織之各該行為均坦承不諱,僅爭執該等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而非指揮犯罪組織罪,自仍應認被告2人符合上開法條所定偵審中自白要件,故就被告2人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犯行,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院為裁量減輕時,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查被告2人本案所作所為,除造成眾多被害人金錢損失外,並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致使人與人彼此間之信任感蕩然無存,惡性及所生損害實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認為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自無顯可憫恕,縱科以各罪加重或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六、撤銷改判部分:㈠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疏未詳查,遽對被告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檢察官就被告玄○○部分提起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不另諭知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另就被告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原判決未將被告A○○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處斷,亦有可議;被告A○○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但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如上可議之處,亦應由本院將被告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就被告2人所定應執行刑因此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㈡刑之酌科:
本院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錢財,竟加入詐欺集團居於指揮地位而共同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嚴重影響人際互信基礎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考量被告2人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涉案程度,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多寡,被告2人犯罪所得報酬數額,犯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亦承認組織犯罪之客觀事實經過,兼衡被告A○○自陳為高中畢業,從事早餐店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太太及未滿1歲的小孩,被告玄○○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工作,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同住(原審卷三第29頁、本院卷二第1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2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且就撤銷改判部分與後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衡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2人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
㈢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
1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A○○丟棄後帶警尋獲等情,業經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1頁),是被告A○○就上開2支行動電話有支配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指揮犯罪組織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A○○、玄○○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詐騙所得金額之
百分之0.4、百分之0.3(即車手取得贓款每100元中,被告A○○分得0.4元,被告玄○○分得0.3元)等情,業據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5至26頁),以此計算其2人如附表十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各為600元、450元,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⒊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僅須合於法條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條並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2人均稱:其等就附表十所收取車手領得之詐欺贓款,除有獲得上開報酬外,均已上繳給集團高層,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款項仍在被告2人持有保管中,則被告2人對該等款項已無事實上之支配管領力,自無庸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七、上訴駁回部分:㈠原審就附表二、四、六、八部分,審酌被告A○○、玄○○
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明知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前揭事由方式,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付款,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竟貪圖金錢而為附表二、四、六、八所示犯行,非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且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並危害被害人之心理,復酌以被告A○○、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在本案詐騙案中分別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兼衡被告A○○、玄○○之素行,暨被告A○○為高中畢業,從事早餐店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太太,太太懷孕中,被告玄○○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工作,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同住(原審卷三第29頁),及2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就沒收部分敘明:
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
1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A○○丟棄後帶警尋獲等情,業經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1頁),是被告A○○就上開2支行動電話有支配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A○○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各該犯罪名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3所示其餘之物,被告A○○、玄○○均否認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原審卷三第20至21頁),且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與本案相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A○○、玄○○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詐騙所得金額之
0.004、0.003(即以車手取得贓款100元為計算,被告A○○分得0.4元,被告玄○○分得0.3元)等情,業據被告A○○、玄○○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5至26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A○○、玄○○另有較其等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A○○、玄○○於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期間,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部分,僅獲得依其等前揭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依此計算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於被告A○○、玄○○各該犯罪之宣告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⒊至被告A○○、玄○○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本案被告A○○、玄○○就其等參與本案僅獲得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報酬,其餘款項則均上繳回「強哥」上手集團成員,已如前述,並非被告A○○、玄○○所有,亦非在其2人實際掌控中,則被告A○○、玄○○就上開各次被害人所轉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對其等加以宣告沒收。
㈡原審判決關於附表二、四、六、八部分,對認定被告2人犯
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原審判決雖未提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然因其於量刑理由中,業已審酌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多之低度刑,堪認原審就此部分屬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減刑事由,實際上已有加以斟酌,僅係漏載上開減輕規定,由本院予以補充說明即可,尚不構成撤銷原判決之理由)。檢察官就被告玄○○部分提起上訴,惟並未指摘原審判決就被告玄○○所犯附表二、四、六、八部分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被告2人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亦無可採,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施家榮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提起上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至4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1│林○○於106年11月29日前不久某時許,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可提供存摺借款1000元之訊息,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9│││日21時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林○○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許佳華於106年11月30日領取)│├──┼────────────────────────────────────┤│2│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對其稱:因網路│││購物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購,鍾○○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林口台師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59284號│││(由許佳華於106年12月3日領取)│└──┴────────────────────────────────────┘附表二: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匯入之金融│共犯│犯罪所得│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號│││帳戶│││(維持原判)│├─┼───┼─────────┼─────┼────┼──────┼────────────┤│1│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鍾○○上揭│強哥、│A○○11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6日19時32分│中華郵政林│張○○、│玄○○8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廖子 │口台師大郵│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賢,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因公司││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人員操作錯誤,需依││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使V○○信以為真││許佳華、││,追徵其價額。││││而陷於錯誤,便依該││R○○、│├────────────┤│││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於106年12月6日20時││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3分,匯款2萬9985││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元至右列帳戶。││││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鍾○○上揭│強哥、│A○○88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6日18時29分│中華郵政林│張○○、│玄○○66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白欣 │口台師大郵│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平,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因賣家││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人為疏失,需依指示││余○○、││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操作提款機云云,使││a○○、││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丁○○信以為真而陷││許佳華、││徵其價額。││││於錯誤,便依該詐欺││R○○、│├────────────┤│││集團成員指示,於││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106年12月6日19時26││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分,匯款2萬2123元││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入右列帳戶。││││得新臺幣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林○○上揭│強哥、│A○○10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1日12時29分│彰化商業銀│張○○、│玄○○78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許,用LINE通訊軟體│行北嘉義分│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聯絡寅○○,假冒友│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人「 林阿麗 」身分,││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向寅○○借款,使林││余○○、││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秀華 信以為真而陷於││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錯誤,便依該詐欺集││許佳華、││,追徵其價額。││││團成員指示,於106││R○○、│├────────────┤│││年12月4日10時57分││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匯款26萬元至右列││團其他成││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帳戶。││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1│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30日撥打電話與鄭○○,稱可替其申辦貸款,但要提│││供貸款人何○○(即鄭○○之夫)及擔保人鄭○○之帳戶,供審核貸款額度等語,│││鄭○○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日9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①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②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③鄭○○中華郵政大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④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⑤何○○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由a○○於106年12月3日領取)│├──┼────────────────────────────────────┤│2│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詹○○稱:以每期3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租用帳戶,詹○○│││便於106年12月1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下列帳戶│││寄出。│││①詹○○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②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③詹○○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漏載此帳戶)│││(由a○○於106年12月3日領取)│└──┴────────────────────────────────────┘附表四: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匯入之金融│共犯│犯罪所得│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號│││帳戶│││(維持原判)│├─┼───┼─────────┼─────┼────┼──────┼────────────┤│1│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詹○○上揭│強哥、│A○○6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4日19時45分│中華郵政永│張○○、│玄○○51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12月5日11時30│靖郵局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分許,撥打電話與陳││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永壽,假冒G○○配││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陸佰捌 ││││偶之胞妹「 張小燕 」││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身分,向G○○借款││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使G○○信以為真││R○○、││追徵其價額。││││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該詐欺集│├────────────┤│││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於106年12月5日12時││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分,匯款17萬元至││││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右列帳戶。││││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詹○○上揭│強哥、│A○○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5日11時7分許│中國 信託林 │張○○、│玄○○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撥打電話與李○,│口分行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 謝淑芳 」││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李○借款,││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使李○信以為真而陷││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於錯誤,便依該詐欺││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集團成員指示,於││R○○、││其價額。││││106年12月6日11時42││及該詐欺│├────────────┤│││分,匯款5萬元至右││集團其他││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列帳戶。││不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何○○上揭│強哥、│A○○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7日12時50分│國泰世華商│張○○、│玄○○6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前,以LINE通訊軟│業銀行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體聯絡癸○○,假冒││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友人「 賴美珍 」身分││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向癸○○借款,使││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癸○○信以為真而陷││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於錯誤,便依該詐欺││R○○、││其價額。││││集團成員指示,於││該詐欺集│├────────────┤│││106年12月7日12時50││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分,匯款2萬元至右││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列帳戶。││││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黃馨 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何○○上揭│強哥、│A○○4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6日10時許,│國泰世華商│張○○、│玄○○3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以LINE通訊通訊軟體│業銀行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聯絡 黃馨蟬 ,假冒友││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人「春香」身分,向││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Q○○借款,使黃馨││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誤,便依該詐欺集團││R○○、││其價額。││││成員指示,於106年││該詐欺集│├────────────┤│││12月6日15時25分,││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戶。││││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鄭○○上揭│強哥、│A○○1092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7日11時15分│中華郵政大│張○○、│玄○○81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許,撥打電話與 薛淑 │肚郵局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妃,假冒鄰居「 陳春 ││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香」身分,向c○○││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借款,使c○○信以││余○○、││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為真而陷於錯誤,便││a○○、││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R○○、││時,追徵其價額。││││示,於106年12月7日││該詐欺集│├────────────┤│││14時16分,匯款27萬││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3000元至右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何○○上揭│強哥、│A○○6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7日10時50分│中華郵政大│張○○、│玄○○51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林靜│甲郵局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芳,假冒友人「 倪瑞 ││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琴」身分,向巳○○││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借款,使巳○○信以││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為真而陷於錯誤,便││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R○○、││追徵其價額。││││示,於106年12月7日││該詐欺集│├────────────┤│││12時30分,匯款17萬││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1│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網上刊登訊息,許○○於107年1月16日見該訊息後│││,便與自稱「 林雅萱 」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酬等語,許○○便於107年1月18日13時30分許,在金│││門縣○○鎮○○○路○○號,將下列帳戶寄出。│││許○○臺灣銀行金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月19日領取)│├──┼────────────────────────────────────┤│2│沈○○於107年1月14日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稱│││:租用帳戶,1本1期10天,1萬元,用領3萬元等語,沈○○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①沈○○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③沈○○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④沈○○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7年1月17日領取)│├──┼────────────────────────────────────┤│3│張○○於106年12月底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張○○稱│││: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1日10時│││57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群弘益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7年1月3日領取)│├──┼────────────────────────────────────┤│4│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萬元現金,少年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看見後遂向魏○○借用下列帳戶,於106年12月25日前不久│││,在統一便利超商東保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魏○○合作金庫商業 基隆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25日領取)│├──┼────────────────────────────────────┤│5│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對其稱若要借款,│││需提供財力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辦理貸款等語,楊○○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6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寄送下列帳戶。│││①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楊○○中華郵政臺北東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26日領取)│├──┼────────────────────────────────────┤│6│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6時許,撥打電話對李○○稱: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萬元等語,李○○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6日16時許│││後不久,在新竹縣○○鎮○○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超商東亭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18日領取)│├──┼────────────────────────────────────┤│7│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31日17時許,以LINE向林○○稱:出租每本帳戶,每│││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林○○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2日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統一便利超商美慈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①林○○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林○○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③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④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7年1月4日領取)│├──┼────────────────────────────────────┤│8│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以LlNE向傅○○稱:提供帳戶與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1本存簿可領1萬元等語,傅○○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7日,將下列帳戶寄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傅○○稱:因該據點│││名額已滿,包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9│││日15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傅○○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7年1月11日領取)│├──┼────────────────────────────────────┤│9│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稱:提供帳戶與公司,就可獲│││取薪資等語,林○○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將下列帳戶寄出。│││林○○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15日領取)│├──┼────────────────────────────────────┤│10│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17時57分許,以LINE向張○○稱:提供帳戶給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就可獲取每期10天1萬元薪資等語,張○○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9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統一便利超│││商南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張○○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11日領取)│├──┼────────────────────────────────────┤│11│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9時17分許,以LINE向 蘇珮娟 稱:提供帳戶,就可│││獲1本帳戶3萬元薪資等語,蘇珮娟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下列帳戶寄出。│││蘇珮娟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由辛○○於106年12月11日領取)│└──┴────────────────────────────────────┘附表六: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匯入之人頭│共犯│犯罪所得│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號│││帳戶│││(維持原判)│├─┼───┼─────────┼─────┼────┼──────┼────────────┤│1│Z○○│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張○○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月7日18時57分許│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撥打電話與Z○○│業銀行彰儲│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對其謊稱:在網路│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購物時,系統設定錯││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誤,需依指示操作提││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款機云云,使Z○○││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亥○○、││追徵其價額。││││,便依該詐欺集團成││H○○、│├────────────┤│││員指示,於107年1月││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7日20時29分,匯款3││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萬元至右列帳戶。││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N○○│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張○○上揭│強哥、│A○○1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月7日20時許,撥│合作金庫商│張○○、│玄○○7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打電話與N○○,對│業銀行彰儲│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其謊稱:網路購物時│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使N○○信以為真││辛○○、││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而陷於錯誤,便依該││亥○○、││其價額。││││詐欺集團成員指示,││H○○、│├────────────┤│││匯款2萬5103元入右││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列帳戶中。││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張○○上揭│強哥、│A○○1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月5日7時許,用│合作金庫商│張○○、│玄○○9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LINE通訊軟體聯絡古│業銀行彰儲│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棟文,假冒「張北斗│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丙○○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款,使丙○○信以為││余○○、││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亥○○、││追徵其價額。││││委由員工 呂麟宗 於││H○○、│├────────────┤│││107年1月7日12時25││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分,匯款30萬元入右││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列帳戶中。││詳成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張○○上揭│強哥、│A○○36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月7日19時許,撥│合作金庫商│張○○、│玄○○27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打電話與酉○○,對│業銀行彰儲│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其謊稱:網路購物時│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將其信用卡設定為廠││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商扣款卡號,需依指││余○○、││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辛○○、││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使酉○○信以為真而││亥○○、││徵其價額。││││陷於錯誤,便依該詐││H○○、│├────────────┤│││欺集團成員指示,於││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107年1月7日19時42││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分,匯款9008元入右││詳成員││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列帳戶中。││││得新臺幣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魏○○上揭│強哥、│A○○6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6日14時7分│合作金庫商│張○○、│玄○○48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林金 │業銀行基隆│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盛,假冒姪女「羅加│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晴」身分,向卯○○││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借款,使卯○○信以││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亥○○、││追徵其價額。││││,於於106年12月26││H○○、│├────────────┤│││日14時47分,匯款16││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萬元入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黃 素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楊○○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追加│年12月28日8時許,│台北富邦商│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起訴書│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業銀行桂林│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移送│ 黃素娥 ,假冒友人「│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併辦意│ 賴秀玉 」身分,向黃││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旨書均│素娥借款,使黃素娥││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誤載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己○○│便依該詐騙欺團成員││亥○○、││追徵其價額。│││)│指示,委由女兒 江淑 ││H○○、│├────────────┤│││麗匯款3萬元入右列││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楊○○上揭│強哥、│A○○8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6日13時許,│台北富邦銀│張○○、│玄○○6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撥打電話與地○○,│行桂林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郭醫師」│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地○○借款││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使地○○信以為真││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陷於錯誤,便依該詐││辛○○、││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欺集團成員指示,委││亥○○、││其價額。││││由其兄孫澄源,於││H○○、│├────────────┤│││106年12月27日9時56││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分,匯款20萬元(追││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加起訴書、移送併辦││詳成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意旨書均誤載為21萬││││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8000元)入右列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楊○○上揭│強哥、│A○○101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8日21時15分│中華郵政臺│張○○、│玄○○7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張婷 │北東園郵局│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尹,對其謊稱:之前│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因操作││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疏失,需依指示操作││余○○、││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提款機云云,使張婷││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亥○○、││追徵其價額。││││誤,便依該詐欺集團││H○○、│├────────────┤│││成員指示,於106年││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12月28日21時38分,││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匯款2萬5279元入右││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列帳戶。││││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楊○○上揭│強哥、│A○○408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5日10時許,│中華郵政臺│張○○、│玄○○306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撥打電話與U○○假│北東園郵局│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冒友人「 江純惠 」身│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分,向U○○借款,││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使U○○信以為真而││余○○、││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陷於錯誤,於106年││辛○○、││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12月27日12時,匯款││亥○○、││追徵其價額。││││10萬2000元入右列帳││H○○、│├────────────┤│││戶。││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張○○上揭│強哥、│A○○744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11日11時45分│安泰商業銀│張○○、│玄○○558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唐瑞 │行大里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萍假冒友人「 陳希玲 │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天○○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款,使天○○信以為││余○○、││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辛○○、││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亥○○、││,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2月11日││H○○、│├────────────┤│││13時23分,匯款18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6000元入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七: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1│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徵求餐廳工作人員訊息,王○○遂用LINE與暱稱「陳│││ 曉慧 」聯繫,「 陳曉慧 」要求提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便公司使用,王○○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2│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胡○○,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本帳戶領│││5000元,月領3萬元、2本帳戶期領1萬元、月領6萬元,1期10天,1月3期等語,胡│││ 淑芬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3│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中以LINE與吳○○聯繫,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本帳戶月領3萬元等語,吳○○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①吳○○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②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中華郵政竹山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4│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稱:因投注公司進出金額龐大,提供帳戶可賺取薪│││資,黃○○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14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欣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①黃○○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黃○○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5│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9日以LINE向林○○稱:將帳戶給博奕公司,1本存摺│││使用5天領5000元,可以領6次,等於1個月可領3萬元等語,林○○遂於106年1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林○○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6│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陳○○於106年11月21日前不久,將│││下列帳戶寄出。│││①陳○○中華郵政六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②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7│該詐欺集團向李○○稱:每提供本存摺,可日領1000元,而李○○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下午,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①李○○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②李○○臺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8│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提供帳戶1天可賺取租金1000元為由,要求王○○寄送金融帳戶│││,王○○信遂於106年11月20日,將下列帳戶寄出。│││①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②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③王○○中華郵政里港三和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9│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1日9時30分許,向阮○○稱:可替其作帳提高貸款金│││額等語,阮○○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將下列帳戶寄出。│││①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③阮○○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10│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柯○○謊稱可貸款與柯○○,柯○○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①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②柯○○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11│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貸款訊息,蘇○○於106年11月21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便於106年11月22日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將下列帳戶寄出。│││①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② 曾舒珮 之中華郵政莿桐郵局戶0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12│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中旬向蔡吉成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租借帳戶,蔡吉│││成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中旬,將下列帳戶寄出。│││①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②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13│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羅○○於106年11月21日前某日,將│││下列帳戶寄出。│││①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②羅○○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14│莊○○於106年11月18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之兼職訊息,便在與該詐欺集團聯繫後,於106年11月18日20時6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青雲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莊○○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附表八: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匯入之金融│共犯│犯罪所得│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號│││帳戶│││(維持原判)│├─┼───┼─────────┼─────┼────┼──────┼────────────┤│1│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胡○○上揭│強哥、│A○○6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1時32分│合作金庫商│張○○、│玄○○4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江紅│業銀行埔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嬌,假冒友人「 秀子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戊○○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款,使戊○○信以為││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真而陷於錯誤,便依││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其價額。││││,於106年11月22日││黃文勳、│├────────────┤│││12時7分,匯款15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胡○○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3日10時55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林鴻 │業銀行埔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秀,假冒友人「小蘭│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午○○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款,使午○○信以為││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真而陷於錯誤,便依││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3日││黃文勳、│├────────────┤│││12時30分,匯款3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陳○○上揭│強哥、│A○○132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9時14分│中華郵政竹│張○○、│玄○○9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劉邦 │山郵局帳戶│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寧,對其謊稱之前網││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路購物重複扣款為由││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余○○、││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云云,使W○○信以││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為真而陷於錯誤,便││R○○、││,追徵其價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黃文勳、│├────────────┤│││示,於106年11月22││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日20時13分、20時15││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分,匯款2萬9989元││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3102元至右列帳戶││││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①陳○○上│強哥、│A○○351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9時35分│揭中華郵政│張○○、│玄○○263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許,撥打電話與 賴子 │竹山郵局帳│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涵,對其謊稱:之前│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為│②吳○○上│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揭中華郵政│余○○、││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款機云云,使b○○│竹山東埔蚋│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郵局帳戶│R○○、││,追徵其價額。││││,便依該詐欺集團成││黃文勳、│├────────────┤│││員指示,於106年11││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月22日:││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㈠20時16分、20時21││詳成員││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分、20時47分,匯款││││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參元沒收││││2萬123元、7811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2萬9985元至右列①││││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帳戶。││││額。││││㈡20時43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②帳││││││││戶。│││││├─┼───┼─────────┼─────┼────┼──────┼────────────┤│5│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①陳○○上│強哥、│A○○47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6時47分│揭中華郵政│張○○、│玄○○35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丁鈺 │竹山郵局帳│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容,對其謊稱:之前│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因人為│②吳○○上│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疏失導致重複扣款為│揭中華郵政│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由,需依指示操作提│竹山東埔蚋│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款機云云,使甲○○│郵局帳戶│R○○、││,追徵其價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③黃○○上│黃文勳、│├────────────┤│││,便依該詐欺集團成│揭華南商業│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員指示,於106年11│銀行樹林分│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22日:│行帳戶│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㈠20時22分,匯款2││││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萬9985元至右列①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戶。││││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㈡20時52分,匯款2││││額。││││萬9985元至右列②帳││││││││戶。││││││││㈢19時46分、20時34││││││││分,匯款2萬9980、││││││││2萬9985元至右列③││││││││帳戶。│││││├─┼───┼─────────┼─────┼────┼──────┼────────────┤│6│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黃○○上揭│強哥、│A○○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8時許,│華南商業銀│張○○、│玄○○1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撥打電話與未○○,│行樹林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對其謊稱:之前網路│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由,需依指示操作提││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款機云云,使未○○││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R○○、││其價額。││││,便依該詐欺集團成││黃文勳、│├────────────┤│││員指示,於106年11││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月22日20時16分,匯││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款5123元至右列帳戶││詳成員││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黃○○上揭│強哥、│A○○11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8時22分│華南商業銀│張○○、│玄○○8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黃婷 │行樹林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筠,對其謊稱:之前│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作業錯誤,││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日後會自動扣款為由││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需依指示操作提款││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機云云,使O○○信││R○○、││,追徵其價額。││││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黃文勳、│├────────────┤│││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指示,於106年11月││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2日19時35分,匯款││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2萬9984元至右列帳││││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黃○○上揭│強哥、│A○○601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7時56分│彰化商業銀│張○○、│玄○○451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郭鑑 │行土城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宇,對其謊稱:之前│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下單錯誤為││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由,需依指示操作提││余○○、││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款機云云,使F○○││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R○○、││追徵其價額。││││,便依該詐欺集團成││黃文勳、│├────────────┤│││員指示,於106年11││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月22日18時38分、18││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時50分、18時52分、││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19時14分、19時17分││││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壹元沒收││││、19時19分,匯款2││││,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萬9989元、2萬800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9622元、2萬9985││││額。││││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9│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林○○上揭│強哥、│A○○632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13時23分│中華郵政太│張○○、│玄○○474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鄭淑 │平宜欣郵局│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姝,假冒姪女身分,│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因玩股票與林○○有││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借貸關係,想要借27││余○○、││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萬元解決債務問題,││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隔週即會歸還云云,││R○○、││,追徵其價額。││││致使Y○○陷於錯誤││黃文勳、│├────────────┤│││,而依該詐欺集團成││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員指示,於106年11││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22日14時30分,匯││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款15萬8000元至右列││││得新臺幣肆佰柒拾肆元沒收││││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4日,用LINE│臺灣中小企│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通訊軟體聯絡J○○│業銀行屏東│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 張金珠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J○○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款,使J○○信以為││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真而陷於錯誤,而依││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8日││黃文勳、│├────────────┤│││14時13分,匯款3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①王○○上│強哥、│A○○23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16時許,│揭台新國際│張○○、│玄○○17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撥打電話與K○○,│商業銀行屏│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對其謊稱:之前網路│東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購物時,因作業疏失│②王○○上│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導致分期連續扣款,│揭合作金庫│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使K○○信以為真而│商業銀行埔│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里分行帳戶│R○○、││,追徵其價額。││││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黃文勳、│├────────────┤│││106年11月27日:││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㈠17時53分,匯款2││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萬9985元至右列①帳││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戶。││││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㈡18時,匯款2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9985元至右列②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4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撥打電│台新國際商│張○○、│玄○○3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話與子○○,假冒友│業銀行屏東│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人「 洪碧珠 」身分,│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向子○○借款,使林││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秀玉信 以為真而陷於││余○○、││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錯誤,便依該詐欺集││a○○、││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團成員指示,而委由││R○○、││徵其價額。││││其夫於106年11月27││黃文勳、│├────────────┤│││日11時45分、12時13││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分,匯款1萬元、9萬││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元至入右列帳戶。││詳成員││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1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5日15時26分│中華郵政里│張○○、│玄○○10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起至同日17時8分│港三和路郵│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許止 期間,撥打電話│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與T○○,對其謊稱││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之前網路購物時,││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因作業疏失導致大量││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訂貨,使T○○信以││R○○、││追徵其價額。││││為真陷於錯誤,便依││黃文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於106年11月25日││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6時31分、16時50分││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匯款2萬9985元、││││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沒收,││││5089元至右列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6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3日12時56分│中華郵政里│張○○、│玄○○48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同年月24日10時│港三和路郵│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41分許、11時4分許│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用LINE通訊軟體聯││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絡宇○○,假冒友人││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王秀蓉 」身分,向││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宇○○借款,使 林秀 ││R○○、││追徵其價額。││││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黃文勳、│├────────────┤│││誤,便依該詐欺集團││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成員指示,於106年││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1月24日14時26分,││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依指示匯款16萬元至││││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入右列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5日15時10分│中華郵政里│張○○、│玄○○3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許,撥打電話與 王婕 │港三和路郵│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妮,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因作業││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疏失導致誤設分期約││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定轉帳,會重複扣款││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使乙○○信以為真││R○○、││其價額。││││而陷於錯誤,便依該││黃文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於106年11月25日15││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時54分,匯款1萬元││詳成員││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至入右列帳戶。││││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①王○○上│強哥、│A○○615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5日16時許,│揭中華郵政│張○○、│玄○○461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撥打電話與L○○,│里港三和路│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對其謊稱:因網路購│郵局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物時變成分期付款云│②張○○上│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云,使L○○信以為│揭華南商業│余○○、││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真而陷於錯誤,便依│銀行板橋分│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行帳戶│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5日│③張○○上│黃文勳、│├────────────┤│││㈠16時50分、17時26│揭永豐商業│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分,匯款2萬9989元│銀行 江子翠 │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985元至右列①帳│分行帳戶│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戶。│④王○○上│││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㈡17時11分、17時56│揭合作金庫│││,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分,匯款2萬9985元│商業銀行埔│││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2萬9989元至右列│里分行帳戶│││額。││││②帳戶。││││││││㈢18時13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③帳││││││││戶││││││││㈣18時18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④帳││││││││戶│││││├─┼───┼─────────┼─────┼────┼──────┼────────────┤│17│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阮○○上揭│強哥、│A○○6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4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玄○○51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撥打電話與壬○○,│行林口分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胞妹「 吳雪女 」│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壬○○借款││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使壬○○信以為真││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而陷於錯誤,便依該││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詐騙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4日11││黃文勳、│├────────────┤│││時22分,匯款17萬元││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阮○○上揭│強哥、│A○○8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4日13時許,│中國信託商│張○○、│玄○○6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撥打電話與丑○○,│業銀行林口│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女兒身分,向林│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秀清 借款,使丑○○││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便依該詐欺集團成││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員指示,於106年11││R○○、││其價額。││││月24日13時33分,匯││黃文勳、│├────────────┤│││款20萬元(追加起訴││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均誤載為17萬元)至││詳成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右列帳戶。││││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阮○○上揭│強哥、│A○○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12時許,│兆豐國際商│張○○、│玄○○6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業銀行楠梓│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申○○,假冒友人「│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魏秀珍 」身分,向邱││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淑惠 借款,使申○○││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便依該詐欺集團成││R○○、││其價額。││││員指示,於106年11││黃文勳、│├────────────┤│││月27日14時43分,匯││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阮○○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13時40分│兆豐國際商│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蔣玉 │業銀行楠梓│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金,假冒姪女「 莊冬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梅」身分,向X○○││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借款,使X○○信以││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為真而陷於錯誤,便││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R○○、││追徵其價額。││││示,於106年11月27││黃文勳、│├────────────┤│││日,匯款3萬元入右││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柯○○上揭│強哥、│A○○3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10時25分│臺灣中小企│張○○、│玄○○24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許,撥打電話與 陳敏 │業銀行彰化│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卿,假冒友人「麗惠│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陳○○借│(黃文勳未│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款,使陳○○信以為│參與)│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真而陷於錯誤,便依││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7日││該詐欺集│├────────────┤│││11時35分,匯款8萬││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 陳林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柯○○上揭│強哥、│A○○36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琴│年11月21日18時52分│彰化第一信│張○○、│玄○○27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許、106年11月27日│(黃文勳│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10時56分許,撥打電│未參與)│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話與I○○○,假冒││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以前同事「 呂素芬 」││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身分,向I○○○借││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款,使I○○○信以││R○○、││追徵其價額。││││為真而陷於錯誤,便││該詐欺集│├────────────┤│││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示,於106年11月27││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14時22分,匯款9││││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萬元至右列帳戶。││││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柯○○上揭│強哥、│A○○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7日,撥打電│臺灣中小企│張○○、│玄○○6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話與辰○○,假冒友│業銀行彰化│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人「 李妙玲 」身分,│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向辰○○借款,使林│(黃文勳未│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淑昭 信以為真而陷於│參與)│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錯誤,便依該詐欺集││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團成員指示,於106││R○○、││其價額。││││年11月28日10時34分││該詐欺集│├────────────┤│││,匯款2萬元至右列││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蘇○○上揭│強哥、│A○○6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日19時43分│台北富邦商│張○○、│玄○○4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謝嘉│業銀行林口│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慧,對其謊稱:因網│簡易型分行│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路購物時設定分期付│帳戶│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款錯誤將連續扣款云│(黃文勳未│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云,使d○○L○○│參與)│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R○○、││其價額。││││,便依該詐欺集團成││該詐欺集│├────────────┤│││員指示,於106年12││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月2日20時33分,匯││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款1萬5123元至右列││││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帳戶。││││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蘇○○上揭│強哥、│A○○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1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玄○○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撥打電話與S○○,│業銀行林口│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 朱純惠 」│簡易型分行│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S○○借款│帳戶│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使S○○信以為真│(黃文勳未│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而陷於錯誤,便依該│參與)│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其價額。││││於106年12月1日12時││該詐欺集│├────────────┤│││27分,匯款5萬元至││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右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蘇○○上揭│強哥、│A○○11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2日17時41分│台北富邦商│張○○、│玄○○8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徐浩 │業銀行林口│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洋,對其謊稱:之前│簡易型分行│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登記為批發│帳戶│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商需要每月扣款,需│(黃文勳未│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要操作ATM取消云云│參與)│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使宙○○信以為真││R○○、││,追徵其價額。││││而陷於錯誤,於106││該詐欺集│├────────────┤│││年12月2日18時37分││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匯款2萬9985元至││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右列帳戶。││││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蘇○○上揭│強哥、│A○○8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2月1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玄○○6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撥打電話與D○○,│業銀行林口│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秀玲」身│簡易型分行│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分,向D○○借款,│帳戶│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使D○○信以為真而│(黃文勳未│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陷於錯誤,便依該詐│參與)│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欺集團成員指示,於││R○○、││其價額。││││106年12月1日12時34││該詐欺集│├────────────┤│││分,匯款2萬元入右││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蔡吉成上揭│強哥、│A○○7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9日11時許,│臺灣中小企│張○○、│玄○○54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撥打電話與M○○,│業銀行南崁│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胞妹「 彭麗娟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M○○借款│(黃文勳未│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使M○○信以為真│參與)│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而陷於錯誤,便依該││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9日12││該詐欺集│├────────────┤│││時36分,匯款18萬元││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入右列帳戶。││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蔡吉成上揭│強哥、│A○○12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30日10時11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許,撥打電話與 曹鳳 │業銀行南崁│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梅,假冒友人「 唐素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蓮」身分,向C○○│(黃文勳未│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借款,使C○○信以│參與)│余○○、││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為真而陷於錯誤,依││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指示於106年11月30││R○○、││追徵其價額。││││日12時2分,匯款3萬││該詐欺集│├────────────┤│││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詳成員││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王○○上揭│強哥、│A○○11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2日9時許,│合作金庫商│張○○、│玄○○85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撥打電話與黃○○,│業銀行埔里│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假冒友人「 張靜芝 」│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黃○○借款││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使黃○○信以為真││余○○、││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而陷於錯誤,便依該││a○○、││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詐欺欺團成員指示,││R○○、││時,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2日10││黃文勳、│├────────────┤│││時15分,匯款28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5000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羅○○上揭│強哥、│A○○1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3日10時12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許,撥打電話與 莊美 │業銀行龜山│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娟,假冒友人「宇娟│分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身分,向E○○借││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款,使E○○信以為││余○○、││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真而陷於錯誤,便依││a○○、││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R○○、││追徵其價額。││││,於106年11月23日││黃文勳、│├────────────┤│││10時56分,匯款30萬││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元至右列帳戶。││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詳成員││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①羅○○上│強哥、│A○○719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年11月24日20時30分│揭玉山商業│張○○、│玄○○539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許,撥打電話與 姜素 │銀行桃園分│A○○、││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雲,對其謊稱:之前│行帳戶│玄○○、││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網路購物時錯誤,會│②張○○上│林柏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重複扣款12次,使姜│揭彰化商業│余○○、││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素雲 信以為真而陷於│銀行雙和分│a○○、││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錯誤,便依該詐欺集│行帳戶│R○○、││,追徵其價額。││││團成員指示,於106││黃文勳、│├────────────┤│││年11月24日:││該詐欺集││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㈠20時51分,匯款2││團其他不││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萬9989元至右列①帳││詳成員││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戶。││││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㈡21時34分、21時37││││,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分、21時54分、22時││││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7分、22時16分、22││││額。││││時25分,匯款2萬││││││││8985元、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元、2萬9985元││││││││至右列②帳戶。│││││└─┴───┴─────────┴─────┴────┴──────┴────────────┘附表九(扣案物品):
┌─┬────────────────────┐│1│時間:107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時│││10分許止│││地點:彰化縣○○鄉○○路○段○○○巷○○號│││A○○:iphone8plus行動電話1支、ipad1臺│││、iphone5s行動電話1支、筆記本3本、預付卡│││電話卡5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薪資袋2個、etc儲值單4張、牌照繳款書1張、│││預付卡申請書1張、新臺幣36500元、白色電腦│││主機1臺。│├─┼────────────────────┤│2│時間:107年6月15日13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時│││45分許止│││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天雲宮旁│││A○○: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1支│├─┼────────────────────┤│3│時間:107年05月27日14時10分許起至同日15│││時10分許止│││地點:南投縣○○鄉○街村○○街○巷○○號│││玄○○:iphone8、iphone6、iphone5c行動電│││話各1支。│└─┴────────────────────┘附表十(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被害人│遭詐欺方式│匯入之金融│共犯│犯罪所得│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帳戶│││(撤銷改判)│├───┼─────────┼─────┼────┼──────┼────────────┤│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莊○○如附│強哥、│A○○600元│A○○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年11月21日14時30分│表七編號14│張○○、│玄○○450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許,用LINE通訊軟體│所示第一商│A○○、││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聯絡P○○,假冒胞│業銀行連城│玄○○、││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妹「 黃麗敏 」身分,│分行帳戶│林柏帆、││表九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貳│││向P○○借款,使黃││余○○、││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麗霞 信以為真而陷於││a○○、││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錯誤,便依該詐欺集││R○○、││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團成員指示,於106││黃文勳、││。│││年11月21日15時許,││該詐欺集│├────────────┤││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團其他不││玄○○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戶。││詳成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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