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呂敦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葉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9,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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