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明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蔡政益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