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林小燕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訴訟之二項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因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分別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70元、第二審裁判費4萬60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