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311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複代理人 謝思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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