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05號聲請人 李志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恆錩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