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義雄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3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0,86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於104年7月13日上午8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失業中,每月僅有身障補助4,700元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身障補助款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等附於本案卷內供參。此據債務人經手語翻譯員答:「目前失業中。」「名下無不動產、動產、投資型保單等其他財產,但有去申請勞保一次給付,金額大約1,128,013元,是大約在今年7、8月領取,實際領取之金額我會提出郵局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及勞保局之相關函令影本,另有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股票20股面額新台幣2,000元。」「…除了投保老年給付1,128,013元及二信股票20股面額2,000元外,已無其他財產。」有本院104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104年10月22日調查筆錄、勞保局勞保老年給付1,128,013元入帳郵局存摺之封面及內頁、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4年8月28日花二信發字第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參。故除上開一筆身障補助收入每月4,700元及勞保局勞保老年給付1,128,013元及二信股票20股面額2,
000元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及財產。
(二)債務人於104年10月22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當月25日提出15,666元;第72期於當月25日提出17,72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130,013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63.23,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869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支出共計4,700元,此部分之列計乃債務人衡酌其收入後,以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本院審酌該金額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宜認債務人所列之生活費用應屬妥當。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收入即身障補助4,700元,扣除每月生活支出4,700元,雖已無餘額提出供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願提出其所有之財產即勞保局勞保老年給付1,128,013元分72期,每期15,666元供各債權人分配清償,第72期另外再加計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股票20股面額2,000元供各債權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25日提出新臺幣15,666元;第72期,該期當月25日提││出新臺幣17,72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787,259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130,013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3.23%││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814,488元│45.57%│第1-71期:7,139元│││份有限公司│││第72期:8,078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771,661元│43.18%│第1-71期:6,765元│││份有限公司│││第72期:7,655元│├──┼─────────┼─────────┼───┼───────────┤│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201,110元│11.25%│第1-71期:1,762元│││份有限公司│││第72期:1,994元│├──┴─────────┼─────────┼───┼───────────┤│合計│1,787,259元│100%│第1-71期:15,666元│││││第72期:17,727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