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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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5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建龍陳淑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沈豐裕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沈建龍、陳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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