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其穎等102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更字第1號、97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
9月9日、10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63號、92年度偵字第1044號、92年度偵字第1613號、92年度偵字第2037號、92年度偵字第2296號、92年度偵字第2527號、92年度偵字第2573號、92年度偵字第2594號、92年度偵字第2793號、92年度偵字第2894號、92年度偵字第3080號、92年度偵字第3328號、92年度偵字第3681號、94年度偵字第6045號、94年度偵字第60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上訴書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依同上法第367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公訴人於100年10月13日具狀就原審判決對被告蔡其穎等102人提起上訴,雖文末載明「先行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但至今仍未補正,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