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銘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國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6月、6月、6月、6月、3月、6月、6月、7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69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