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8號上訴人乙○○
甲○○○戊○○丁○○丙○○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因九十六年訴字第八七八八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