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8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丁○○
辛○○壬○○被告乙○○
號甲○○○己○○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陳孟秀 律師 蔡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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