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清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5月確定,上開2徒刑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
100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清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3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