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雲志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雲志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間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嗣受刑人入監執行,並於97年8月21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3日,並於102年7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