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政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3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復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1年度簡字第3315號、331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二年),受刑人於101年2月2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2月22日,累進縮刑3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月1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