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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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46號原告 湯采玄 被告 徐坤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05號(即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