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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