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24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24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宇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265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205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宇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宇倉(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嗣於有偵查權限之員警知悉其為犯罪嫌疑人前,向現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交通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證(警卷第43頁),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本應注意前揭交通規則,其竟疏於注意,致告訴人 陳麗 如受有前揭傷害,對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造成一定之痛苦當不言可喻,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堪認非無悔意,並酌以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兼衡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糕餅製作、家境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265號

  被   告 郭宇倉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宇倉於民國114年4月19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將軍區南19線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將軍區長榮里長榮109之3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適有 陳麗如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對向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此,雙方避煞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麗如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麗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宇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涉有過失致傷害罪之事實。

2

告訴人陳麗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其因此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等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1張、行車紀錄器截圖畫面4張、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

4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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