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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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俊杰
選任辯護人陳威延律師
(法扶律師) 王捷歆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犯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俊杰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趙俊杰因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即時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重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羈押確定。
三、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以被告之供述、被害人配偶之證述、告訴人之指訴、現場照片、勘查照片、被害人相驗等照片、法醫師報告、扣案物,足認被告涉犯上開重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與被害人有家暴通報紀錄,被告之供述又與被害人配偶之證述略有不同,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審酌被告所涉犯者係持束帶、被告所購水果刀在家中殺害被害人,水果刀直插被害人胸口甚深,束帶圍束被害人脖子之勒痕非淺,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鉅大,惡性非輕,經權衡目前審理進度(仍有數證據調查事項待進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亦於本次訊問時表示對延長羈押與否沒有意見。綜上,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