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月23日警蘭偵字第9720008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1日下午7時30分許往前回溯三日內之某
時。
(二)地點:不詳之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FM2。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96年12月1日下午7時30分許採尿送驗。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FM2陽性反應。
(三)宜蘭縣警察局少年隊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姓
名對照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