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
原 告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
被 告 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原
告擴張訴之聲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
叁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