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債權人 鄭恩鵬 債務人 方榮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方榮田│50,000元│CH286374│93年6月28日│93年9月2日│├──┼───┼────┼────┼──────┼──────┤│002│方榮田│50,000元│CH286372│93年6月28日│93年10月2日│├──┼───┼────┼────┼──────┼──────┤│003│方榮田│50,000元│CH286371│93年6月28日│93年11月2日│├──┼───┼────┼────┼──────┼──────┤│004│方榮田│50,000元│CH286370│93年6月28日│93年12月2日│├──┼───┼────┼────┼──────┼──────┤│005│方榮田│50,000元│CH286369│93年6月28日│94年1月2日│├──┼───┼────┼────┼──────┼──────┤│006│方榮田│50,000元│CH286368│93年6月28日│94年2月2日│├──┼───┼────┼────┼──────┼──────┤│007│方榮田│50,000元│CH286367│93年6月28日│94年3月2日│├──┼───┼────┼────┼──────┼──────┤│008│方榮田│50,000元│CH286366│93年6月28日│94年4月2日│├──┼───┼────┼────┼──────┼──────┤│009│方榮田│50,000元│CH286365│93年6月28日│94年5月2日│├──┼───┼────┼────┼──────┼──────┤│010│方榮田│50,000元│CH286362│93年6月28日│94年8月2日│├──┼───┼────┼────┼──────┼──────┤│011│方榮田│50,000元│CH286363│93年6月28日│94年7月2日│├──┼───┼────┼────┼──────┼──────┤│012│方榮田│50,000元│CH286364│93年6月28日│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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