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節本101年度婚字第74號原告 李文昌 被告 王學穎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01年0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且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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