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各項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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