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943號),並於本院民國99年2月3日審理期日,就犯罪事實二之(二)偽造文書部分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間,透過乙○○認識壬○○,丙○○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自己並未取得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地主【該筆土地係庚○○、辛○○、 黃圳卿 三兄弟因繼承取得,而共同持有之】之授權出賣土地,仍透過乙○○(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壬○○佯稱:有上開土地欲出售,並要求壬○○先交付定金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使壬○○陷於錯誤,遂提領現金十萬元交付予丙○○,丙○○則簽發面額十萬元,票據號碼0四八二五五號(發票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到期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本票一紙作為收據。待壬○○交付上開款項後,發現土地並不是丙○○所有,壬○○始知受騙。
二、
(一)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因與之前同住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之己○○聊天,得知戊○○、己○○夫妻亟需一塊地蓋工廠,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自己並未取得坐落在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及其周圍另二筆土地地主之授權出賣土地,仍向戊○○、己○○夫妻佯稱:上開土地欲出售,戊○○、己○○夫妻認為丙○○為同村之人,應可信任,遂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代書費六萬八千元及三十五萬元現金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四百五十二萬元之支票二十三紙(起訴書誤以為票面金額為四百八十七萬,更正如上)予丙○○,計以四百九十三萬八千元作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嗣上開土地價金均由丙○○取得)。
(二)嗣丙○○為取信己○○,復於九十七年七月間,明知自己未經庚○○、辛○○、黃圳卿三人之授權或同意,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戊○○、己○○夫妻之住處,偽造台中縣大里市○○段○○○○○號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並在上開偽造之契約書上「出賣人甲方」處,偽造庚○○、辛○○、黃圳卿三人之署名,且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之交付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庚○○、辛○○、黃圳卿等人。
(三)丙○○於取得上開土地價金後,遲未辦理土地過戶事宜,戊○○、己○○夫妻始知受騙。
三、丙○○又於九十七年間經由友人介紹認識丁○○,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向丁○○佯稱:有筆坐落在台中縣大里市的土地欲便宜出售,並出具其與其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之協議書,以證明自己的資力,致丁○○陷於錯誤,同意以一百萬元購買該筆土地,並陸續分次交付現金一百萬元予丙○○,丙○○則交付下列支票五紙:1、號碼KR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萬元,發票人 許銘麟 ,發票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2、號碼KR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一萬四千元,發票人許銘麟,發票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
3、號碼KR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七萬元,發票人許銘麟,發票銀行: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4、號碼AW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元,發票人 柯朝盛 ,發票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5、號碼AW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一萬五千元,發票人柯朝盛,發票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作為擔保之用。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丁○○始知受騙。
四、案經戊○○委由 李明海 律師指出告訴及己○○、壬○○提出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該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就二之(二)偽造文書部分以言詞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戊○○、己○○於檢察官偵查時指訴甚詳;告訴人即證人壬○○、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或證述綦詳,及證人乙○○、庚○○、辛○○、 戴鴻明 、 戴進成 、 謝采蓁 (原名 謝金麗 )、 洪富信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庭呈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又告訴人己○○交付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清查之結果如下:1、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戴進成,此張支票係被告交付予戴進成之父戴鴻明作為借錢擔保之用,業據證人戴鴻明到庭證述屬實(見98年1月12日及4月27日偵訊筆錄),並有該行97年12月15日陽信臺中字第9700420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2、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壬○○,此張支票係被告交付予壬○○用以償還之前壬○○買賣土地所交付之定金,業據證人壬○○到庭證述屬實(見97年12月24日及98年5月4日偵訊筆錄),並有號碼TH0000000號本票,號碼NO048255號本票,該行97年12月10日中葉管字第09707017730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3、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謝采蓁(原名謝金麗),此張支票係被告交付予謝采蓁作為借錢擔保之用,業據證人謝采蓁到庭證述屬實(見98年6月25日偵訊筆錄),並有該行97年12月25日97國世五權字第0970000201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4、號碼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
00、AC0000000支票: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丁○○,上開5張支票係被告持向丁○○周轉現金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8年2月26日偵訊筆錄),並有該行97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9718099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98年2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9802749號函及函附之資金往來明細在卷。5、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帳戶所有人為洪富信,該支票係被告持向洪富信周轉現金使用,業據證人洪富信證述屬實,並有該行97年12月8日霧峰營字第09750009311號函及函附基本開戶資料在卷。
6、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被告所有之大里市農會草湖辦事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有大里市農會97年11月25日里農信字第0970004330號函及函附之號碼AC0000000支票影本在卷。7、號碼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支票:存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有該行97年12月22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3814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顯示上開合計金額高達一百九十萬元支票,均由被告交付他人作為借款擔保或存入自己帳戶無訛。此外,復有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各情,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之(一)及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之(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四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經地主授權,竟分別向被害人 廖啟承 、戊○○及己○○夫妻、丁○○等人佯稱欲出售土地,詐騙土地價款,其間又以偽造之私文書取信被害人戊○○、己○○,造成被害人等人財物之損失,行為實值非難,被告固於本院審理中能坦承犯行,然並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全部損失【除被告僅曾以告訴人己○○之五萬元支票票款償還告訴人壬○○(已如前示);及告訴人戊○○、己○○之告訴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嗣有償還六十萬元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銀行│├──┼─────┼────┼────┼───────┤│1│AC0000000│5萬元│96.11.23│臺中縣大里市農│├──┼─────┼────┼────┤會草湖辦事處││2│AC0000000│5萬元│96.11.23│(發票人均為│├──┼─────┼────┼────┤己○○)││3│AC0000000│5萬元│96.11.23││├──┼─────┼────┼────┤││4│AC0000000│5萬元│96.12.20││├──┼─────┼────┼────┤││5│AC0000000│5萬元│96.12.20││├──┼─────┼────┼────┤││6│AC0000000│5萬元│96.12.20││├──┼─────┼────┼────┤││7│AC0000000│10萬元│97.1.10││├──┼─────┼────┼────┤││8│AC0000000│10萬元│97.1.10││├──┼─────┼────┼────┤││9│AC0000000│20萬元│97.1.10││├──┼─────┼────┼────┤││10│AC0000000│20萬元│97.1.10││├──┼─────┼────┼────┤││11│AC0000000│20萬元│97.1.10││├──┼─────┼────┼────┤││12│AC0000000│20萬元│97.1.10││├──┼─────┼────┼────┤││13│AC0000000│20萬元│97.1.10││├──┼─────┼────┼────┤││14│AC0000000│5萬元│97.1.4││├──┼─────┼────┼────┤││15│AC0000000│15萬元│97.1.4││├──┼─────┼────┼────┤││16│AC0000000│60萬元│97.2.13││├──┼─────┼────┼────┤││17│AC0000000│20萬元│97.5.25││├──┼─────┼────┼────┤││18│AC0000000│20萬元│97.5.25││├──┼─────┼────┼────┤││19│AC0000000│55萬元│97.3.4││├──┼─────┼────┼────┤││20│AC0000000│22萬元│97.3.18││├──┼─────┼────┼────┤││21│AC0000000│15萬元│97.4.3││├──┼─────┼────┼────┤││22│AC0000000│60萬元│97.4.22││├──┼─────┼────┼────┤││23│AC0000000│30萬元│9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