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原告 許麗芬 (已歿)

原告之胞弟 許進財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弟許進財應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麗芬之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許麗芬請求被告 蔡佳汶徐偉傑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許麗芬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查原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之弟應於111年5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麗芬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之弟許進財應同時檢附原告許麗芬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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