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10號

原告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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