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89號聲請人 游怡敏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怡敏」。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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