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國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國小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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