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楊 韻蓁 債務人 莊惠珍
一、債務人 楊韻蓁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惠珍、楊韻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莊惠珍、楊韻蓁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韻蓁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莊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3萬2,557元整(其中,楊韻蓁應負部分為新臺幣13萬2,788元整;莊惠珍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9萬9,76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楊韻蓁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9萬0,795元整(其中,楊韻蓁應負部分為新臺幣9萬1,026元整;莊惠珍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9萬9,76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韻蓁│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91026元││1月01日起│5月15日止│一五││││├──────┼──────┼───────┤││││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月16日起││一五│├──┼────┼─────┼──────┼──────┼───────┤│2│新臺幣│莊惠珍、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99769元│韻蓁│1月01日起│5月15日止│一五││││├──────┼──────┼───────┤││││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月1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韻蓁│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026元││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莊惠珍、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769元│韻蓁│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