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13號

原告 陳曦

法定代理人 陳宏美

被告 馬鴻鈞

訴訟代理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原告之全部法定代理人;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並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民國000年間出生,屬無行為能力,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亦未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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