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告 陳庠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麟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伍仟 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