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理人 邱秉洋 債務人曾瑛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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