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7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卓裕仁
蘇昭銘 蔡永培 藍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其民國104年5月26日民事控訴狀之請求而裁定應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60元,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原告未繳納,並以104年6月11日民事控訴狀更正聲明,本院則於104年6月15日函原告,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應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及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日3內補正,此函已於104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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