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95年10月20日下午6時許止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396號判決(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56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