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毅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秦德進 律師被告丙○○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高雄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