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茲以受刑人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訴緝字第37號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竟送達且拘提無著;又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95年3月16日上午10時、95年4月21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2紙、通知函2紙、送達回證7紙、拘票暨報告書各2紙在卷足佐,本件聲請,核屬適法,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