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被告嗣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經聲請人通知定期到案執行未果,復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遵期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命警拘提被告依然無著,此有卷附通知函、執行傳票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等件足佐,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本院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