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9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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