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女(卷內代號:AB000-A108490)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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