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張祐書 訴訟代理人 慶啓羣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洪佳音 即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邱邦傑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9年11月26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製作耗時,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