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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