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杜君毅 (即 杜仕峰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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