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99號原告海軍一二四艦隊代表人 黃佑民 訴訟代理人 陳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騰 間因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