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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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珈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壹雙、耳環壹對、胸針貳只及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8年7月14日查獲被告劉珈甄輸入之仿冒「CHANEL」商標鞋子
1雙、耳環1對、胸針2只及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皮夾1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無販賣意圖,以109年度偵字第15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劉珈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鞋子1雙、耳環1對、胸針2只及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皮夾1件等物,經鑑定分別為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各該商標權人鑑定報告及附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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