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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