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政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4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政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自己並無足夠數量之遊戲虛擬寶物「 墨丘利 的雕像」可出售,竟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設備上網,於網路遊戲「神魔Online」中,佯與被害人 朱育賢 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易遊戲虛擬寶物「墨丘利的雕像」1萬2,000隻,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同日2時4分11秒、15時6分25秒,先後匯款1萬元、2萬元,共計3萬元至被告設於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被害人僅收到「墨丘利的雕像」2,600隻,而被告 承前 之詐欺犯意,復於101年2月1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向其謊稱另有大量遊戲虛擬寶物可交易,要再匯款1萬元給公司會計做帳云云,被害人仍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19日22時14分41秒,匯款1萬元至被告前開帳戶,惟事後並未再收到任何遊戲虛擬寶物「墨丘利的雕像」,始知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政逢已於101年7月15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竹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