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債權人甲○○
3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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