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債權人甲○○
3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債權人既已得標,何以可向其他已得標會員請求金額),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志杰